商家將贈品當作正品銷售,且未事先告知消費者,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近日,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權益糾紛案,認定被告某藥房的行為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消費欺詐,判決其向原告郭某支付賠償金1170元。
2023年11月11日,原告郭某向被告某藥房有限公司購買10瓶某品牌膠原蛋白透明質酸鈉粉,通過微信向被告實際控制人轉賬1870元(原總價1950元,積分抵扣后實付),被告當日交付3瓶產品并告知“欠7瓶,到貨通知”。郭某隨后發現,收到的3瓶產品中有2瓶外包裝標注“本品不單獨銷售”字樣,實為贈品,被告銷售時未作任何說明。
經郭某追問,被告經營者承認其此前兩次購買的20瓶同款產品亦為贈品,并于次日退還1950元,承諾補發30瓶正品但未兌現。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郭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多次購買案涉產品,且產品價格低于市場價,應當知曉部分為贈品;同時主張贈品與正品的成分、功能、安全標準一致,僅包裝不同用于促銷,不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后認為,藥房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所售商品包含贈品,導致郭某誤以為購買的均為正品,主觀上具有隱瞞故意,客觀上造成郭某意思表示錯誤,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關于藥房提出的抗辯理由,法院指出,價格折扣與產品屬性無邏輯關聯,消費者知情權獨立于產品質量,經營者的法定告知義務不能因消費者可能知情而免除,贈品與正品質量一致亦不能阻卻欺詐的認定。
關于賠償范圍,法院認定藥房已退還2023年11月交易的全部貨款,“退一”義務已履行完畢。剩余7瓶產品未實際交付,交易未完成,郭某未因此遭受損失,不構成欺詐。按照單價195元/瓶的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退一賠三”的規定,藥房應支付三倍賠償金1170元(195元/瓶×2瓶×3倍),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誠實信用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全面、真實披露產品信息,明確區分正品與贈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消費者知情權是法定權利,不因產品質量合格而喪失,經營者以贈品充當正品銷售且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如遇到類似情況,應注意留存付款憑證、產品包裝等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惠報全媒體記者 曾靜妍 通訊員 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