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打擊“黑氣”除隱患 以案示警保安全
我市公布非法燃氣典型違法案例,強化全民安全用氣意識
惠州日報訊 (記者楊帆 通訊員趙曉晴)當前正值全國“安全生產月”,燃氣安全作為民生安全、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石,直接關系千家萬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縱深推進城鎮燃氣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全面強化全民安全用氣意識,近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兩起典型非法燃氣違法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的方式,扎實推動除隱患、保安全、促生產落地見效。
案例一
非法儲存8瓶液化石油氣,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2025年1月,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塘嚇派出所根據惠陽區新圩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移交線索,成功破獲一起非法儲存液化石油氣危險物質案件。
2025年1月2日,新圩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展轄區燃氣安全專項檢查,在對紅田村某士多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彭某某在店鋪左側樓梯間,違規存放15公斤規格滿瓶液化石油氣共8瓶。
經現場核查,該樓梯間為密閉狹小空間,不具備燃氣氣瓶專用儲存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場未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無有效通風設施,現場電氣線路、照明燈具均未采取防爆安全措施,且未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在密閉狹小空間違規囤積易燃易爆氣瓶,極易引發爆炸、火災事故,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
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彭某某違規在非專用安全場所、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區域大量存放液化石油氣,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違法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無證私自運輸販賣瓶裝液化石油氣,觸犯刑法被追責
2025年7月,龍門縣公安局依據龍門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移送的案件線索,成功偵辦一起涉嫌危險作業的燃氣違法犯罪案件。
經查,2024年6月至7月期間,當事人陳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私自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販賣經營活動。其非法經營的氣源,來源于河源市連平縣某燃氣企業充裝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日常經營中,陳某某利用小型貨車違規運輸氣瓶,并將閑置氣瓶集中存放于龍門縣龍城街道沙梨園東巷某出租屋一樓公共樓梯間內。該儲存區域為人員通行的公共區域,不具備燃氣氣瓶儲存安全條件且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無專業安全防護、通風、報警及消防設施。當事人違規存放、轉運、售賣燃氣氣瓶的行為,形成持續性重大安全隱患,極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嚴重危害周邊居民人身及財產安全和公共消防安全。截至案發,陳某某通過非法經營燃氣行為累計違法獲利約3萬元。
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陳某某未經許可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性運輸、售賣活動,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氣瓶,違規開展高危作業,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
針對該起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并將該案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部門提醒
嚴守燃氣安全底線,杜絕僥幸違規行為
液化石油氣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存放必須嚴格遵守燃氣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規定,嚴禁商鋪、民居等非專用場所違規囤積、存放氣瓶。同時,燃氣經營、運輸、儲存均屬于專項許可經營項目,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在符合安全規范的場所、按照操作規程開展作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經營、違規運輸、異地倒賣、違規儲存燃氣氣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經營主體及市民要深刻汲取兩起典型案例教訓,堅決摒棄“重經營、輕安全”僥幸心理,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要規范氣瓶存放、使用行為,配齊安全報警、通風、消防設施,常態化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同時,無證倒賣燃氣、在居民區公共區域違規囤瓶,隱蔽性強、風險極高,是城鎮燃氣安全整治的重點打擊對象。廣大市民及經營者要充分認識非法燃氣經營的嚴重危害性,自覺抵制非法流動售氣、違規存氣行為。
下一步,我市將持續縱深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保持常態化高壓監管態勢,嚴厲打擊非法儲存、無證經營、違規運輸燃氣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曝光典型隱患和違法案例,靶向整治燃氣安全突出亂象,從嚴從實筑牢全市城鎮燃氣安全防線,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