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創作的短篇隨筆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10件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系統回應了當前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的熱點與難點問題。其中,法院在一則典型案例中認定短篇隨筆具備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洗稿”又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王某某于15歲時創作了三篇各約70字的隨筆發表于某平臺,產生了一定影響。楊某某曾是某傳媒公司員工,其根據公司安排,以詞作者身份創作了與隨筆高度雷同的歌詞。某傳媒公司將該歌曲的詞曲著作權轉讓給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聘請某歌手對該歌曲進行了表演、錄制,該歌曲產生較大影響。
王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某、某傳媒公司、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三被告辯稱,隨筆字數過少,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王某某的隨筆雖篇幅精煉,但通過特定的詞匯組合與意象建構,展現了王某某獨特的構思與表達,具備獨創性,屬于法律保護的文字作品,王某某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被訴內容與隨筆高度雷同,而三被告未能證明楊某某對被訴內容進行了獨立創作,故構成對其署名權和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某傳媒公司向王某某賠償3000元,某文化公司向王某某賠償2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指出,未成年人的創作成果篇幅精煉、表達凝練,同樣承載著獨特的思想情感與創作構思,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未成年人創作的短篇隨筆被擅自改編為歌詞而引發的糾紛,法院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的維權訴求,堅決否定“短創作不保護”“未成年人創作無價值”等錯誤認知,既守護了未成年人的創作成果與合法權益,也規范了市場主體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強化了全社會未成年人著作權保護意識,以司法力量守護少年“指尖上的創造力”。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廣互宣